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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
2025-10-17
標題: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發文機關: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
發文字號:2025年第10號來源:稅務總局網站
主題分類:財政、金融、審計\稅務公文種類:公告
成文日期:2025年10月17日
  • 標 題: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
  • 發文機關: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
  • 發文字號: 2025年第10號
  • 來 源: 稅務總局網站
  • 主題分類: 財政、金融、審計\稅務
  • 公文種類: 公告
  • 成文日期: 2025年10月17日

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
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0號

現就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
一、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,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海上風力生産的電力産品,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%的政策。

二、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業投産的核電機組,繼續按照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8〕38號)有關增值稅規定執行;2025年10月31日前國務院已核準但尚未正式商業投産的核電機組,核力發電企業生産銷售電力産品,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10個年度內,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,退稅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0%,其他增值稅規定繼續按照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8〕38號)執行。2025年11月1日後核準的核電機組,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。

三、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為準。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74號)等文件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廢止,具體見附件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 廢止文件和條款目錄.pdf

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
2025年10月17日

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
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0號

現就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
一、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,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海上風力生産的電力産品,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%的政策。

二、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業投産的核電機組,繼續按照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8〕38號)有關增值稅規定執行;2025年10月31日前國務院已核準但尚未正式商業投産的核電機組,核力發電企業生産銷售電力産品,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10個年度內,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,退稅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0%,其他增值稅規定繼續按照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8〕38號)執行。2025年11月1日後核準的核電機組,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。

三、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為準。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74號)等文件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廢止,具體見附件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 廢止文件和條款目錄.pdf

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
2025年10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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